要 旨: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仍有律師倫理規範適用;又律師於受委任案件,有無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利益衝突疑義,宜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解釋
主 旨:貴會函詢學習律師有無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 年 2 月 11 日(103) 律聯
字第 103032 號函轉貴會 103 年 1 月 21 日(103) 新律字第
010 號函辦理。
二、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情節重大者,應評定為不合格。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 條第 2 項
及第 16 條定有明文。是以,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仍有律師倫理規範
之適用。
三、至於律師於受委任案件,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利益衝突之疑
義,因律師倫理規範係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自宜由
該會解釋。
正 本:○○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