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787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有否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原則適用,應先釐清是否有適用該原則所應具備「同一事項」及不同
法規規定情形
主 旨:有關邵○○先生陳貴部核示都市計畫法乃特別法是否應優先於普通法民法
之適用、同一都市計畫道路是否應適用同一法規為相同之處理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3 年 1 月 29 日營署都字第 103290143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87 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
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
周圍地以至公路。(第 1 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
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
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 2 項)…」謂之土地所有人之通
行權。上開規定之要件:1.須通行權人為土地所有人或不動產其他利
用權人、2.須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且
3.須非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致。而適用上開規定之效果,則為
1.土地所有人於通行必要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取得通行權,2.且應支付償金,3.…(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
)」修訂 5 版,第 288 頁至第 294 頁參照)。
三、次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
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定有明文,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或「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原則」,故適用上開原則時,係以二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
(本部 101 年 5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103102930 號函參照)。
本件所詢旨揭疑義,有否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適用乙節,首應先
予釐清是否有適用上開原則所應具備之「同一事項」及不同法規規定
之情形。亦即,案內陳情人所陳事項,是否確屬上開民法第 787 條
規定「土地所有人之通行權」之情形?或僅一般都市計畫道路供「公
眾通行」?又縱如經查明本件符合上揭民法第 787 條規定之要件,
則都市計畫法是否就該相同要件之事項,有不同之特別規定?以上,
因涉都市計畫法規定解釋適用及個案具體情況之判斷,宜請參照上開
說明本諸職權依法審認。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