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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7:3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字號:
廉財字第 101003141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法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修正前,無論職務所列職等為何,受理申報機關(構)均為其所屬機關
政風機構,則其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
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
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主    旨:有關  大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列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法官職務異動應如何辦
          理財產申報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1  年 8  月 24 日處政一字第 1010024049 號函。
          二、具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職務如有異動,且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有變
              動時,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此有本部 98 年 3  月 4
              日政財字第 0981102345 號函釋足參。準此,因法官於本法修正前,
              無論其職務所列職等為何,受理申報機關(構)均為其所屬機關之政
              風機構,則其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之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依
              據前開函釋意旨,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
              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正    本:司法院政風處
副    本:本署防貪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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