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 10203506160 號函,該函表示如有疑
義可洽詢經濟部及交通部表示意見乙節,係指具體個案中該非公務機關所
營業務,是否屬「機械設備租賃業」或「交通運輸及租賃業」如有事實認
定上疑義,可洽各該主管機關表示意見,而非指「機械設備租賃業」或「
交通運輸及租賃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有不明
主 旨:所詢有關汽車貸款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6 月 28 日府授法消字第 1020112920 號函。
二、按本部 102 年 5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0203506160 號函業已敘明
,有關「汽車貸款業」所營業務,如屬動產擔保交易事項,其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如屬經營當舖業務,則以內政部為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至於「融資公司」之業務,因尚無專法規範,參酌台北
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報告資料,係屬租賃業。其中機械設備租賃業、
交通運輸及租賃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屬經濟部及交通部(如附件
,行政院 101 年 10 月 22 日院臺法揆字第 1010061195 號函核定
)。本部前揭函表示如有疑義可洽詢經濟部及交通部表示意見乙節,
係指具體個案中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是否屬「機械設備租賃業」
或「交通運輸及租賃業」如有事實認定上疑義,可洽各該主管機關表
示意見,而非指「機械設備租賃業」或「交通運輸及租賃業」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仍有不明。至於貴府接獲民眾陳情後,如欲判斷所投訴
對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之所營業務,依行政
程序法第 36 條以下規定認定事實,並本於受理陳情機關之權責審認
之。至於來函說明三所詢「以融資公司貸款方式配合行銷之商業類型
,除車輛買賣外,尚有美容瘦身、補習服務等,類此貸款人個資之保
護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機關」乙節,亦請先就具體個案中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之認定後,再就該
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