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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1340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檔案法第 2  條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
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主    旨:有關貴總處來函詢問人民申請複製財政部 52 年 9  月 12 日開會通知單
          及同年 12 月 30 日函有關美軍人員車輛肇事賠償辦法草案檔案副本一案
          ,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2  年 6  月 24 日主預國字第 1020011144 號書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來函所詢旨揭資訊雖屬政府
              資訊之一種,惟依檔案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
              字資料及其附件。三、...。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
              之檔案。」,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
              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合先敘明(本部 99 年 2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07302 號函、99  年 9  月 27 日法律決
              字第 0999040632 號函參照)。
          三、依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
              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
              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
              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
              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來函所詢旨揭資訊是否符合
              上開規定而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資
              訊持有機關本於職權認定之。
正    本: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一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