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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3505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要  旨:
民法第 106  條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宗教性財團法人對另一財團法
人為不動產捐贈,贈與法人及受贈法人董事長均為同一人情形,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自適用該條規定
主    旨:關於民法第 106  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15 日台內民字第 1020199731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
              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
              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又最高法院
              65  年度台上字第 840  號判例意旨略以:「民法第 106  條關於禁
              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法人之董事
              在實務上為法人之法定代理人,除得本人事前許諾,或事後承認外,
              其雙方代理之行為難謂有效。」本件依來函所述,宗教性財團法人對
              另一財團法人為不動產捐贈,贈與法人及受贈法人董事長均為同一人
              之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適用上開民法第 106  條規定。惟事
              涉不動產登記問題及具體個案,仍請參考前開說明,並洽貴部地政司
              意見後,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