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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6:4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44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請求確定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乙案」之處理情形及研析意
見
主    旨:有關黃○店等 6  人請求確定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處理情
          形及研析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依鈞院 102  年 4  月 22 日院臺經議字第 1020024394 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辦理。
          二、本部於 102  年 4  月 29 日下午邀集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
              第五河川局、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
              局開會研商(如附件 1),各相關機關所提意見(含會議中發言及
              102 年 5  月1  日下班前所提補充資料)如下:
          (一)經濟部水利署(如附件 2) :
                1.在臺灣省政府水利局時期,很多海堤係由水利局負責治理、興建
                  後,交由各相關權責機關(例如縣市政府)管理。本件 83 年建
                  造之目的為何,已不可考,惟依現行海堤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
                  ,堤身以外之海堤區域係由縣市政府管理,水利署及河川局只管
                  理海堤區域內之堤身部分,且本件事故地點不在 96 年公告之海
                  堤區域內,復以松子溝係縣政府之縣管排水,故就法律上而論,
                  本件事故地點之管理機關應為嘉義縣政府。
                2.本案有關嘉義縣海堤區域公告(一般性海堤)係於 96 年 5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0962020270-273 號(共計 4  張函)由經濟部
                  (水利署代辦部稿)公告相關公告圖資成果在案。其中第 09620
                  20271 號正本函給嘉義縣政府,於函中有清楚敘明請轉交給有關
                  鄉鎮公所揭示並公開閱覽,另劃入海堤區域內之土地,請依水利
                  法及海堤管理辦法規定管理。
                3.本案係依據海堤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一般性海堤(用於維
                  護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海堤)之公告,均符合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7  款等劃設規定原則;本案有關蔡員事故
                  地點經查位於海堤圖籍第 38 號圖,其公文與成果圖籍一併隨上
                  揭公文函轉至嘉義縣政府水利、地政及都計單位收存並列為業務
                  移交接管項目。
          (二)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如附件 3):
                1.依經濟部 96 年 5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09620203270  號公告
                  白水湖海堤、網寮海堤範圍即不包含松仔溝橋及兩端引道、上游
                  水閘門。本案事故地點未位於海堤區域內。
                2.該局 101  年 4  月 10 日水五規字第 10103010980  號函紀錄
                  結論係指代為管理水閘門,並不包含松仔溝橋及兩端引道。本案
                  事故依請求權人所提出之原因係因銜接松子溝橋南側防汛道路下
                  陷致使道路與橋面產生高低落差,目前仍由該局管理之閘門構造
                  物與本案所提之防汛道路並非閘門之附屬建造物,其與閘門之操
                  作與功能並無關聯。
                3.該局 101  年 12 月 28 日水五管字第 10150208200  號函復東
                  石鄉公所 101  年 12 月 17 日嘉東鄉建字第 1010014150 號函
                  ,係指將彙列 102  年度海堤維護計畫研辦,惟經查該處松仔溝
                  橋及兩端引道並非該局管轄海堤範圍,故該處道路路面之落差自
                  應由嘉義縣政府辦理改善。
                4.縱使該路段於 83 年由臺灣省水利局建造完成,倘若完成至今尚
                  無相關移交接管資料,依照行政院 73 年 10 月 30 日台 73 法
                  字第 17670  號函、法務部 86 年 5  月 14 日(86)法律字第
                  13599 號函釋案例,本案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嘉義縣政府。
          (三)嘉義縣政府(如附件 4):
                1.本件事故地點之道路係於 83 年 1  月由臺灣省水利局建造,嗣
                  因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經濟部水利署承受原臺
                  灣省水利局之業務,依海堤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並由各該海堤所
                  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執行各項管理事項…」,及第 5  條規定:
                  「中央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二、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三)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本件肇事地點之管理機
                  關應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2.次按前揭海堤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款規定:「本辦法用詞含
                  義如下:一、海堤:建造在沿海之堤防及其所屬防洪、禦潮閘門
                  或其他附屬建造物或建於沿海感潮範圍內之河口防潮堤或其他以
                  禦潮為主要目的之各種防護設施。」本件松子溝橋,揆其設置目
                  的及作用言之,係網寮海堤與白水湖海堤之連接橋樑,係屬海堤
                  之延伸。而松子溝橋旁之水門亦為將海堤連接之禦潮設施,均為
                  海堤設施。經濟部以 96 年 5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096202032
                  70  號函核定將松子溝橋暨其水門劃出海堤區域,不符前揭海堤
                  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款規定。故第五河川局與嘉義縣政府於
                  96  年經多次會議仍未取得共識。嘉義縣政府於 97 年 1  月
                  24  日由嘉義縣前縣長陳○○及現任縣長張○○(時任立法委員
                  )拜會水利署署長,亦提出相關檢討建議;並獲 2  點決議:(
                  1) 擇期由水利署勘測隊、五河局及縣政府實地會勘後,再決定
                  是否係屬海堤範圍。(2) 管理權責,由水利署以通案方式檢討
                  後(經費、權責)再據以辦理。況迄最近一次協商會議,第五河
                  川局 101  年 4  月 10 日水五規字第 10103010980  號函檢附
                  之同年 3  月 21 日紀錄結論,以「縣管區域排水松子溝…其管
                  理目前仍由第五河川局負責,俟日後第五河川局與嘉義縣政府另
                  案取得共識後再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3.另按排水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排水設
                  施,指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排洪功效,所興建之水路、滯洪池
                  、抽水站及閘門等建造物。」如前所述,松子溝橋暨其水門南側
                  道路為連接海堤所設置。而該縣松子溝區排於北面及南面白水湖
                  皆各設有抽水站,係以抽水站為主要排水設施,故非主要經由松
                  子溝排水出口閘門排放,是嘉義縣政府非系爭設施之權責管理機
                  關。
                4.東石鄉公所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以嘉東鄉建字第 101001415
                  0 號函,通知第五河川局,事故地點路面落差極大,已危害村民
                  行車安全;並請第五河川局儘速辦理改善事宜;第五河川局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水五管字第 10150208200  號函復,將彙
                  列 102  年度海堤維護計畫辦理。
                5.依據海堤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其行政轄區內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其中第 4  款:海堤區域
                  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本案松子溝橋及水門
                  係屬海堤,故應依同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
                  中央管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
          (四)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如附件 5):
                1.因 101  年 12 月 17 日東石鄉網寮村長及掌潭村長反映雲嘉河
                  口松子溝堤防道路路面落差甚大,經東石鄉公所現場勘查,松子
                  溝堤防道路路面落差屬於松子溝橋之伸縮縫與堤防道路連接的落
                  差,該橋於 83 年由經濟部水利署之前身臺灣省政府水利局所建
                  造,且並無與該所有移交之相關紀錄,故管理維護並非該所權責
                  ,該所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函文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儘
                  速辦理改善,而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函復(水五管字第 10150208200  號)將松子溝堤防道路路面
                  落差改善彙列 102  年度海堤維護計畫研辦,既經濟部水利署第
                  五河川局有將該路段納入 102  年度海堤維護計畫內,所以該松
                  子溝堤防道及所相連的松子溝橋實屬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管
                  轄之海堤權責。
                2.因松子溝橋為網寮海堤與白水湖海堤之連接橋樑,且部分橋墩結
                  構與海堤及防潮閘門共構,另松子溝橋旁之水閘門及水閘門機房
                  均屬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所管轄,且現場該路段均與水閘門
                  及水閘門機房相連接,故該松子溝堤防路段應為連接海堤作為防
                  潮效用及操作水閘門之用途,實屬海堤及防潮閘門整體範圍,松
                  子溝橋及堤防道路均屬「海堤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之水防道路
                  」為海堤整體設施,非屬一般村里聯絡道路,故管理維護並非本
                  所權責,且本所亦從未於該路段鋪設瀝青混凝土。經濟部水利署
                  第五河川局應為松子溝橋及該路段水防道路之權責機關。
          (五)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如附件 6):確認本件事故發生地點係距
                松子溝橋南端伸縮縫 24 公尺處。
          三、本部謹就各相關機關上述意見及 102  年 5  月 1  日下班前所提資
              料,研提意見如下:
          (一)按國家賠償法(下稱本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依第 3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
                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 2  項)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
                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 3  項)」
                本條所稱之「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
                主張之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
                確定之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之損害,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
                視其所主張之事實是否符合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為斷
                。合先敘明。
          (二)又本法上開規定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
                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惟如有發生無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
                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時,始由事實上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本件事故發生地點所在之松子溝防汛道路,雖未在經濟部 96 年 5
                月 8  日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且依經濟部水利署上述意見,經濟
                部 96 年 5  月 8  日公告劃定之海堤區域,符合海堤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7  款,似認為松子溝防汛道路不適
                用海堤管理辦法。惟查松子溝防汛道路係於 83 年由前臺灣省水利
                局建造完成,有關其設置目的為何及後續有無移交相關權責機關管
                理等節,因經濟部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均未能提出相
                關事實或證據,從而該防汛道路設置後,其管理機關亦應認定為前
                臺灣省水利局,復因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經濟部水
                利署承受臺灣省水利局之業務,且與松子溝防汛道路相連接之網寮
                海堤、白水湖海堤及松子溝排水出口閘門均係由經濟部水利署第五
                河川局管理,故本件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
          (三)至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實體要件是否具備;其他機關有無共同侵害
                之責任原因等,係屬責任分擔或後續求償問題,與受理國家賠償義
                務機關之確定無涉,附為敘明。
          四、檢附說明二之附件資料影本各乙份。
正    本:行政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