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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6:3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245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18  條規定參照,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
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職權判斷
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即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惟參照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上述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
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該
法相關規定
主    旨: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所規定公務出國報告
          之內容格式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1  年 11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100606112  號、同年
              12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010061148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7  條規定:「下列政府資
              訊,『除依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第 1  項)前項第五款
              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
              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第 2
              項)…」準此,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
              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本於職權依政資法第
              18  條規定判斷,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即應依該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之。
          三、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
              定目的相符。…」依政資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
              其內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者,有關該資料之蒐集、處理及
              利用,仍應符合個資法上開規定(本部 100  年 10 月 13 日法律字
              第 1000026094 號函意旨參照)。
          四、行政院為促進該院與所屬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
              眾共享,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以下
              簡稱處理要點)。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處理要點第 3  點
              規定,建置出國報告網站並公開,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
              用,應認為係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代號 073)及「計畫、管制考
              核與其他研考管理」(代號 078)之特定目的,且屬執行政資法第 7
              條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第 4  款「關於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事項」職務。另貴總
              處辦理行政院選送中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班別,依「選送公務
              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以下簡稱選送出國計畫)第 12 點及
              處理要點第 6  點規定,上傳出國報告至前揭網站,如涉及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認為係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代號 073)
              及「人事管理」(訓練進修,代號 002)之特定目的,且屬執行政資
              法第 7  條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第 8  條所定職務;倘上
              開出國報告經審認尚無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情形,其上傳內容仍
              應注意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以來函說明二所述參
              訓學員名冊(含姓名、服務機關、職稱等)及講座(含姓名、學經歷
              等)等個人資料為例,揆諸選送出國計畫第 4  點訂有各機關、學校
              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公務人員之條件,似有上傳參訓學員名冊以供事後
              審核之必要,符合資訊公開之意旨;至於講座之姓名、學經歷等個人
              資料是否上傳,則宜考量公開之原意,於必要範圍內斟酌為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
          司(5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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