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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1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民法第 34 條、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規定參照,因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章程所定董事會組成方式,
縱與上述要點規定不符,應優先適用捐助章程規定,且其捐助章程於申請
設立時,既經許可有案,則法人未依要求修正章程,仍依捐助章程辦理,
尚非屬「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自無民法第 34 條規定適用
主    旨:關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違反貴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要點規定,得否依同要點第 16 點規定,依民法第 34 條撤銷其許可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2 月 25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2203 號函。
          二、按貴部訂定之「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以下稱監督要點)第 5  點規定,性質上係對於主管機關之行政自
              我拘束,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且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其
              捐助章程所定之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格,縱與現行主管機關所定
              設立許可及監督之規定不符,仍應優先適用其捐助章程之規定,迭經
              本部函釋在案(本部 101  年 11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100216850
              號、101 年 6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103104750  號函參照)。
          三、次按民法第 34 條規定:「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
              撤銷其許可。」主管機關依此規定撤銷(廢止)法人之設立許可,係
              以有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為前提。依來函所述,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
              助章程內容,與前揭監督要點第 5  點規定不符,經貴部營建署要求
              修正,仍不修正,得否依上開民法第 34 條撤銷其許可乙節,因財團
              法人經許可設立後,其捐助章程所定之董事會組成方式,縱與監督要
              點規定不符,應優先適用其捐助章程規定,已如前述。且其捐助章程
              於申請設立時,既經許可有案(監督要點第 9  點第 1  項第 4、5
              款及第 10 點第 1  項),則該法人未依要求修正章程,目前仍依捐
              助章程辦理,尚非屬「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自無民法第 34 條規
              定之適用。本件仍請本諸職權以協調、勸導等方式,督促該法人依法
              定程序修正捐助章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