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3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00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20  條、社會救助法第 4、4-1、5  條規定參照,
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
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主    旨:有關內政部為審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之需,擬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查詢申請人及所有家戶成員所持
          有有價證券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11 月 1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53285 號函。
          二、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
              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
              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稱「公共利益」,依司法實務見解,係指社會
              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又國家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
              ,應屬重要公共利益(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新竹
              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762  號判決及本部 100  年 5  月 4  日
              法律字第 1000004930 號函參照)。
          三、依內政部 101  年 9  月 17 日台內社字第 1010301950 號函所述,
              按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4  條之 1、第 5  條規定,地方政府審
              核認定申請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資格,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收
              入,對於動產、不動產均有其限額規定,並認集保公司提供投資人資
              料作為(中)低收入戶審核認定用途具有公共利益之理由略以,社會
              救助係國家落實社會公平正義及國家資源之合理分配;且行政機關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規定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提供
              投資人資料有助地方政府進行審核調查,避免部分民眾將其財產轉投
              資股票及證券規避審查,減少社會救助溢發,並可加速審核作業流程
              ,使經濟弱勢之民眾及早獲得救助,則審核(中)低收入戶資格之申
              請,係為落實社會公平正義及維持國家給付之合理性。另查,憲法第
              15  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5  條復規定人民無力
              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社會救助法即係為落實憲法
              上開規定之具體展現(參照社會救助法第 1  條立法說明)。是以參
              酌上開內政部說明及司法實務解釋精神,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
              會救助制度之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
              之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資料予查詢機
              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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