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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00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之函釋
疑義」邀集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及學者專家研商之結論
主    旨:監察院函,為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之函
          釋疑義等情,前經本部及內政部函復,惟兩機關見解歧異,請依說明事項
          妥為協商解決,並將處理結果函復一案,經本部邀集司法院秘書長、內政
          部及學者專家研商結論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01  年 11 月 26 日院臺法字第 1010075187 號函。
          二、本部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及學者專家
              ,召開研商「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
              之函釋疑義」問題會議,並依監察院 101  年 11 月 21 日院台業二
              字第 1010110192 號函說明一所列事項討論,獲致結論如下:
          (一)關於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其生母或非婚生子女之否認認領,本
                部之見解認以意思表示否認之,內政部之見解認應以訴訟為之,兩
                部見解歧異乙節:
                1.認領及否認認領均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
                2.意思表示之方式依民法規定辦理。
                3.經否認後,血緣關係存在與否有爭執時,始有提起確認親子關係
                  存在、不存在之訴之問題。
                4.另學者建議爾後宜考量明定否認認領以訴訟為之。
          (二)關於現行戶政實務辦理認領登記之作法,有無配合檢討修正之必要
                乙節:
                依照前開採意思表示之共識,建議內政部參考下列證據方法及以往
                內政部之作法,擇一或交叉作為認定之參考,例如:
                1.生父母或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協同提出認領申請。
                2.依第三人之證明當事人曾受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
                3.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宜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如
                  意思表示通知或到達之證明、親緣鑑定證明文件等),戶政事務
                  所受理認領登記後,應再通知生母及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如
                  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俾利生母或非婚生
                  子女行使否認權,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如當事人有爭議,另依法
                  提起家事事件訴訟或行政救濟。
                4.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    本: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