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自 94 年起對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函釋,不再侷
限於同一事(案)件,而係認除同一事(案)件,律師不得受託執行職務
外,縱非同一事(案)件,律師得否受託執行職務,仍須檢視受託後,有
無利用曾受委託人相對人委任或曾於商議而予以贊助時,所知悉資訊而對
其造成不利影響而定,故應依實際具體個案判斷,且不限於進行中或已結
案件或當事人形式上是否相同
主 旨:貴律師函詢有關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款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律師 101 年 10 月 25 日(101) 宏律字第 54901 號函。
二、經查本部 89 年 1 月 25 日法 89 檢字第 1705 號函所稱「律師法
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指同一事(案)件」之意見,已不再援
用。按為更加落實該條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之立法意
旨,本部自 94 年起,對於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相關
函釋,即不再侷限於同一事(案)件,而係認除同一事(案)件,律
師不得受託執行職務外,縱非同一事(案)件,律師得否受託執行職
務,仍須檢視其受託後,有無利用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或曾於商
議而予以贊助時,所知悉之資訊而對其造成不利之影響而定,故應依
實際之具體個案判斷,且亦不限於進行中或已結之案件或當事人形式
上是否相同(本部 94 年 1 月 7 日法檢字第 0930046519 號、94
年 10 月 26 日法檢決字第 0940041161 號、97 年 1 月 28 日法
檢字第 0970001308 號、97 年 7 月 9 日法檢決字第 097002476
1 號及 100 年 10 月 12 日法檢字第 1000806625 號等函參照)。
三、另貴律師來函設例,丙律師受原告甲委任為現仍繫屬於法院之固有必
要共同被告訴訟事件(下稱 A 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被告乙對於原
告甲主張之分割共有物之方法並無意見,但不願共同起訴並擔任原告
,而列為被告。則乙如欲委任同事務所之另一律師丁,處理另一民事
訴訟事件(下稱 B 事件),丁律師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一案,按來函所述 A 事件與 B
事件固非肇因於同一事實,且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基礎原因事實均不
相同,亦與甲無關,惟丁律師如受乙委託擔任 B 事件之訴訟代理人
,是否有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仍須視丙律
師確實未利用同一事務所之丁律師因 B 事件受乙委任或與乙商議而
予以贊助所知悉之資料,於 A 事件中對乙造成不利之影響而定,故
仍應依實際之具體個案判斷之。
四、至於所提甲、乙均出具書面,同意乙委任丁律師為 B 事件之訴訟代
理人,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部分,因律師
法並未明定得經當事人出具書面同意之例外規定,是以,有否違反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仍須依前開說明三所述原則判定。至
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因律師倫理規範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訂定,宜由該會解釋。
正 本:○○○律師(○○○○事務所)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
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