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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8:3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91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即須有
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
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
保護)
主    旨:有關臺北市「慈仁八村」原眷戶遷建「萬隆營區改建基地」信賴保護適用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5  月 31 日國政眷服字第 101000741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
              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及第 120  條第 1  項「授予利益
              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
              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規定,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1 、須有信賴基礎:
              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包括
              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2 、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
              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換言之,表現行為應與信賴基礎間有因
              果關係。3 、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同
              法第 119  條臚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有:(1) 以詐欺、脅迫或
              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
              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
              分者。(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司法院釋字
              第 525  號解釋、本部 89 年 10 月 11 日 89 法律字第 000286 號
              函、91  年 1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10700023 號函、94  年 11 月
              21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43844 號、95  年 05 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50016541  號、96  年 11 月 27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38653 號函
              參照)。本案所詢臺北市「慈仁八村」原眷戶遷建「萬隆營區改建基
              地」,有無本法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乙節,仍宜請貴部依具體個案情
              節,參諸前揭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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