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專有部分但無基地應有部分,而出售標的為基地範圍內他幢
建築物之坐落基地」情形,優先購買權誰屬,原提見解仍未變更
主 旨:貴部函送「研商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於拍賣或出
售基地持分時,依該編施行法第 8 條之 5 規定執行優先購買權相關事
宜」會議紀錄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4 月 2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650729 號函。
二、關於會議紀錄附表項次 5,有關「有專有部分但無基地應有部分,而
出售標的為基地範圍內他幢建築物之坐落基地」之情形,其優先購買
權誰屬,本部原提見解仍未變更。惟貴部如審酌依建築技術規則、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建築法等有關規定,及登記實務情形,不宜強制要
求他幢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有人可優先承購者,基於貴部為登記業務
之主管機關,本部予以尊重。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