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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1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相關
行政程序法適用釋疑
主    旨:關於貴會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
          相關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函請本部召開會議討論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10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408060  號函。
          二、有關貴會前開函所詢政府採購過程中之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屬公法
              行為或私經濟行為,追繳押標金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5
              年時效及其時效起算點等疑義,前經本部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邀
              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包括貴會)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後,獲致具體
              結論如下:「多數見解均認政府採購為私經濟行為,對於廠商追繳押
              標金非屬公法事件,惟因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一致認為對廠商追繳押標
              金屬公法事件,故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有關其強制執行方式,與會
              人員多數見解贊同以追繳押標金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有關追繳押標金既經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屬公法
              事件,故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以下之規定,其
              5 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至於請求權何時可
              為行使,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本部 100  年 12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007021380  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諒達)。
          三、又前開 100  年 11 月 30 日研商會議結論三略以:「有關追繳押標
              金之法律救濟途徑、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計算及其強制執行之方式等問
              題,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修正政府採購法予以明文規定,
              以杜爭議。」併請貴會參酌。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公文)、本部法律
          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84-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