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擬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
辦法(草案)」,涉及各機關辦理主管行政法規涉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
事件之執行裁處程序
主 旨:檢送本部擬具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
聯繫辦法(草案)」(如附件 1),敬請於 101 年 1 月 20 日前惠示
卓見,俾憑辦理後續研修作業。請 查照。
說 明:一、按 100 年 11 月 23 日 總統令公布修正之行政罰法第 26 條明定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依刑事法律處
罰;如該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
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復同法第 32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將涉及刑事
部分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如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
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
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並授權行政院與司法院會同訂定移送事
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爰訂定本草案。另鑑於本草案涉及各機關辦理
主管行政法規涉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事件之執行裁處程序,敬請
貴機關惠示卓見,俾利本部進行後續研修調整。
二、貴機關如有修正意見,建請依意見調查表格式(如附件 2:調查表格
式電子檔請自本部網站首頁「法治視窗」→「法律資源」→「行政罰
法」專區下載)撰寫函復,並請將填具之意見調查表電子檔傳送本部
電子信箱:00000000@mail.moj.gov.tw。如無意見,得免備文,以書
面傳真方式告知本部(傳真電話:00-00000000)。
正 本:司法院刑事廳、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
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
財產分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
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
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
府、嘉義市政府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