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等規定,
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
訂定之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主 旨: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所稱「命令」是否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規定之行政規則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03405784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
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
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所稱「命令」,包括法規命令
及職權命令,不及於行政規則(本部 92 年 4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20011182 號函參照)。另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各
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因上開法規名稱之特定用語,故行政院所訂「中央行
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其所稱「法規」而得以適用前開 7
種用語者,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包含行政程序法
所稱法規命令」,而「行政規則之名稱避免與法規名稱相同」(參照
該注意事項第 1 點及第 6 點)。準此,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並不包
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
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
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
定。」至於其類型,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包括機關內部之一般性規
定以及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故行政規則倘屬「關於機關內部之組
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者(行政
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參照),其當會涉及 貴部來函
所詢「規範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圍。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