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第 1086 條第 1 項等規定,親權乃父母
基於身分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中心之職分,為
權利,亦為義務,不可分離。補償金申請、領取及管理為父母親權行使之
範疇,故無從因法條以外之事由,排除其行使,不宜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全文內容:┌─────────────────────────┐
│法務部核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
│議委員會法律問題」意見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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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申請人為受性侵害之未成年少女(未滿 14 歲),由│
│實│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經本署補償│
│及│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後,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領取犯罪│
│問│被害補償金,嗣因其家庭因素,法定代理人未將該補│
│題│償金為申請人之利益而花用,故為未成年申請人之最│
│ │大利益,是否得在犯罪被害補償決定書內加註「其補│
│ │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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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一、甲說:否定說。 │
│灣│ 理由: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9 條第 4 項明│
│基│ 定,僅申請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隆│ 5 款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時,或申請同法│
│地│ 第 9 條第 1 項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
│方│ 人如係未成年人,而其法定代理人為加害│
│法│ 人時,其補償金額始得在決定書之主旨欄│
│院│ 加註「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
│檢│ 機構信託管理」;換言之,僅被害人死亡│
│察│ 之遺屬為未成年人、及被性侵害者為未成│
│署│ 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時又係定加害人時│
│犯│ 之 2 種情況,始得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
│罪│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無從以法條未明│
│被│ 定之事由加註於決定書上。 │
│害│二、乙說:肯定說。 │
│人│ 理由:被害人保護法第 1 條開宗明義規定:為│
│補│ 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
│償│ 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
│審│ 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而特制定本法│
│議│ 。雖同法第 9 條第 4 項規範,申請人│
│委│ 為未成年人時,在甲說所述 2 種情況得│
│員│ 將補償金額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
│會│ 管理。惟此並未明文禁止補償審議委員會│
│ │ 在具體之情況下,為申請人作最有利之決│
│ │ 定。蓋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其決定之受│
│ │ 補償金額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
│ │ 如法定代理人未將所受補償金額確實用於│
│ │ 該被害之未成年人身上,例如:繳納稅金│
│ │ 、用以易科罰金(如附件)等,則將無法│
│ │ 可管,有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障人民權│
│ │ 益之宗旨。 │
│ │三、決議:為未成年人之最大利益,採乙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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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一、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
│灣│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
│高│ 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
│等│ 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
│法│ 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院│ 。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
│檢│ 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
│察│ 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觀其│
│署│ 用語明確,無從因法條以外之事由將補償金委交│
│ │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
│ │二、若有關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補償金│
│ │ 之事由有增加之必要,宜以修法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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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
│務│二、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
│部│ 申請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補償金之遺屬│
│︵│ 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
│保│ 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
│護│ 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
│司│ 支付之。申請第 1 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
│擬│ 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
│︶│ 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核│ 。」,依條文文義觀之,其補償金得委交犯罪被│
│復│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者,為(1) 被害人死亡│
│意│ 其未成年之遺屬(2) 被害人死亡其受有監護宣│
│見│ 告或輔助宣告之遺屬(3) 被性侵害者為未成年│
│ │ 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
│ │ 人或輔助人同時為加害人等情形。本案申請人為│
│ │ 受性侵害之未成年少女,但其法定代理人非為加│
│ │ 害人,似與本條文規定之情形未合,先予敘明。│
│ │三、查親權乃父母基於其身分,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
│ │ 生,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中心之職分,為權│
│ │ 利,亦為義務,不可分離,民法第 1084 條第 2│
│ │ 項有明文規定。至親權之內容可大別為關於子女│
│ │ 「身分上之權利義務」及「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 │ ,其後者包括財產上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等,│
│ │ 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
│ │ 女之法定代理人。」規定甚明,是關於補償金之│
│ │ 申請、領取及管理,為父母親權行使之範疇。 │
│ │四、本案涉及父母親權及未成年子女利益衝突,於法│
│ │ 律未明文規定之情形,無從因法條以外之事由,│
│ │ 排除父母親權之行使,不宜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
│ │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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