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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0140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參照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該條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
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
主    旨:就所詢刑法第 185  條之 3「動力交通工具」之適用範圍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100  年 5  月 23 日警署交字第 1000117598 號函。
          二、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
              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
              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
              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所詢之「
              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
              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
              判斷。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