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法院相關實務見解,經查獲獨資商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人實為商號負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應以負責人為裁處
對象,未因該商號已辦歇業登記而有所不同
主 旨:關於以歇業商號負責人作為行政處分主體之適法性,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0 年 3 月 3 日新廣一字第 1000620309B 號函。
二、按獨資之商號,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其
權利主體。是以,經查獲獨資商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人實為商號負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應以負責人為
裁處對象,未因該商號已辦歇業登記而有所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度判字第 2343 號判決、90 年度判字第 1225 號判決、91 年度
判字第 16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正 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