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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8:0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04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普及度與接受度
仍屬可議、電腦資料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
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政府公報」解釋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
之電子公報、電子公布欄
主    旨:關於貴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疑義乙案,本部謹就涉及行政程序法之
          規定部分,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0  年 4  月 18 日北府秘文字第 1000362272 號函。
          二、按本部於 89 年 8  月 8  日曾邀請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行政程序法
              各條文中有關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規定之涵義」,獲致具體結論略
              以:「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
              料之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
              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解釋為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
              電子公報,亦不包括電子公布欄。」在案(本部 90 年 1  月 18 日
              (90)法律決字第 048924 號及同年 5  月 28 日(90)法律字第
              016818  號函參照),本部見解尚無變更,仍請查照參考。
          三、上揭會議結論作成迄今已有相當時日,該見解應否變更,需斟酌目前
              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度與接受度、電腦資料之安全性與有無被竄改
              之可能,以及該等資料可否長期保存以供事後查考等因素。本件貴府
              擬將公報發行作業直接以電子報取代紙本發行,諒就上述問題已為檢
              討分析並預擬解決方案與配套措施,請將相關資料及具體建議惠送本
              部,以供研議參考。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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