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又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或受委辦機關對同辦法第 4 條 1 項申請,應就相關事項審查之
主 旨:有關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協會申請「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
教育基地」許可案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100 年 4 月 18 日環署綜字第 1000030878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次按貴署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本署或受委辦機關對第 4 條 1 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
審查之: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二、信託授益行
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三、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
處分之財產權。四、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五
、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六、信託事務計畫
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是以,本件來函並未指明所涉信託
法適用疑義部分,仍請 貴署依上開辦法所定審查事項,本於權責審
認之;倘尚有法律適用疑義,再請檢具 貴署研析意見,賜函憑辦。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