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助作業要點內容係屬獎助金發給及作業事項,性質屬機
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
行政規則。又獎助行為係以高權主體地位單方對符合資格申請人審查決定
給予之行政行為,性質上屬授益性行政處分
主 旨:關於 貴館國史研究獎助作業要點之法規性質及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機關 100 年 4 月 11 日國秘字第 1000001488 號書函。
二、按所謂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
限或職權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
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定
有明文;復按同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
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係屬行政規則類
型之一。本件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助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係為鼓勵
撰寫中華民國史與臺灣史相關著作,以培養國史研究人才之目的而訂
定(本要點第 1 點參照),其內容係屬關於獎助金之發給及其作業
事項,性質上屬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之規定,為本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本部 90 年 12 月 28 日(90)法律字第
045977 號函參照)。
三、次按國家以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
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給付行政措施,除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
事項,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另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
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
方行政行為,本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亦有
明定;其中,行政處分之效果係對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者,為授益處分(詳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民國 99 年
10 月增訂十一版,第 337 頁)。本件來函所稱獎助行為,係國史
館依前揭獎助作業要點規定,以高權主體地位單方對符合資格之申請
人就其著作予以審查並決定給予獎助金之行政行為,性質上係屬授益
性行政處分。
四、末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
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有關本案所為不予獎助之決定
,相對人得否依上開規定提起訴願乙節,涉及訴願法之解釋與適用,
建請洽詢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為宜。
正 本:國史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