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並非任何公法上請求權均適用公法上之消滅
時效。又法規規定請求或申請之一定期限者,其性質是否為請求權消滅時
效,並非一概而論
主 旨:關於現行統一發票兌獎期限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 5 年請
求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0 年 3 月 28 日瓔國會字第 100032800
3 號傳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條之適用,係以已發生
公法上請求權為前題要件。所謂「公法上請求權」,指公法上權利義
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此所
謂「特定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
;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惟並非任何公法上之請求權均適用公法
上之消滅時效,行政法學者通說認為,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
適用消滅時效(本部 95 年 12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50045864 號函
參照)。
三、次按公法上請求權之發生依據,學者認為主要有依據憲法、依據法規
明文、依據解釋法規規定、依據類推適用私法規定或法理、依據行政
處分或行政契約等方式而發生(林錫堯,行政法要義,2006 年版,
第 150 頁至第 151 頁參照)。至於法規規定請求或申請之一定期
限者,其性質是否為請求權消滅時效,並非一概而論,例如公務人員
退休法第 27 條有關請領退休金之 5 年期限,係屬公法上請求權消
滅時效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解釋參照);另 92 年 3 月
26 日修正前之「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現為「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11 條)有
關補助費之 3 年申請期限,實務見解認為「…逾該 3 年之申請期
限,即生失權效果,此並非時效規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
度訴字第 146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係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8 條授權訂定,本條規定:「為防止逃漏、
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本件統一發票中獎人兌領獎金是否為公法上請求權,又其兌獎期
限是否為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宜由主管機關財政部表示意見
為據。
正 本:立法委員楊○○國會辦公室
副 本:財政部、本部秘書室(國會組)、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
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