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令發布,應以刊登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不得僅於各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俾免影響該法
規命令效力。又依同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之文義解釋,亦不包括於
網際網路發布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縣公報得否採取以不印製紙本而將電子檔案直接張貼刊登於
政府網頁發行方式,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及第 160 條相關規定之
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行政院秘書處 100 年 1 月 4 日院臺法字第 1000090257 號函
轉 貴府 99 年 12 月 29 日府行文字第 099100061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故有關法規命令之發布,仍應以刊登政府公報
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不得僅於各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俾免影響該法
規命令之效力。次按本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
發布之。」依其文義解釋,亦不包括於網際網路發布(本部 89 年 7
月 6 日法律字第 022874 號函及 99 年 4 月 13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09925 號函意旨參照)。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行政院秘書處、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