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2:0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 09990390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要  旨:
有關夫將妻殺死後入監服刑,則夫可否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其未成年
子女申請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之疑義
主    旨:檢送「法務部核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
          律問題」意見一覽表乙份,請查照。
說    明:復貴署 99 年 8  月 30 日檢文明字第 0991001236 號函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本部
          檢察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附    件:┌──────────────────────────────┐
          │法務部核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
          │律問題」意見一覽表                                          │
          ├─┬────────────────────────────┤
          │事│夫甲將妻乙殺死後,入監服刑,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其未成│
          │實│年子丙、女丁申請遺屬補償金,是否應予准許?              │
          │及│                                                        │
          │問│                                                        │
          │題│                                                        │
          ├─┼────────────────────────────┤
          │臺│一、否定說:不應准許。                                  │
          │灣│    理由:                                              │
          │臺│    1.按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
          │中│      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
          │地│      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方│      10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依條文文義觀之,本款應係針│
          │法│      對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所定,例如父親殺│
          │院│      害母親,其未成年子女申請補償時,如予支付補償金,則│
          │檢│      實際可能由加害人(即法定代理人)甲取得該補償金,顯│
          │察│      有失妥當,乃有得不補償之特別規定(參臺灣高等法院檢│
          │署│      察署 95 年 11 月 6  日檢文明字第 0950013420 號函)│
          │犯│      。                                                │
          │罪│    2.丙、丁為被害人乙之遺屬,依法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如加│
          │被│      害人甲死亡,丙丁未拋棄繼承,依 98 年 5  月修正後之│
          │害│      民法,仍為限定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為限,繼承│
          │人│      加害人甲生前所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須負清償渠│
          │補│      等領取之補償金責任。本件加害人與被害人既係夫妻關係│
          │償│      ,於被害人遺屬申請遺屬補償金時,似宜依本法第 10 條│
          │審│      第 2  款之規定,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
          │議│      係,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而不予│
          │委│      補償,免滋生求償困擾(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3 年 4│
          │員│      月 12 日檢文明字第 0939904769 號函)。            │
          │會│二、肯定說:應予准許。                                  │
          │  │    理由:                                              │
          │  │    1.丙、丁係未成年子女,父甲殺母乙後入監服刑,頓失雙親│
          │  │      扶養,為免渠等之生活陷入困境,落實本法保護犯罪被害│
          │  │      人遺屬之立法精神,應予補償,並得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  │      ,且依本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
          │  │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即得避免加害人甲取得補償金。│
          │  │    2.本件加害人係入監服刑,尚未死亡,亦未被判死刑,無如│
          │  │      上述否定說理由 2 繼承之問題。                    │
          │  │三、決議:採肯定說。                                    │
          ├─┼────────────────────────────┤
          │臺│研究意見:採否定說。                                    │
          │灣│                                                        │
          │高│                                                        │
          │等│                                                        │
          │法│                                                        │
          │院│                                                        │
          │檢│                                                        │
          │察│                                                        │
          │署│                                                        │
          ├─┼────────────────────────────┤
          │法│一、本件應由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代理申請補償金。        │
          │務│二、理由如下:                                          │
          │部│    1.本件加害人甲已入監服刑,應屬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按│
          │核│      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
          │復│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
          │意│      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
          │見│      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
          │  │      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其所稱│
          │  │      「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兼指法│
          │  │      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
          │  │      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  │      )而言(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415  號判例參照)。│
          │  │    2.本題未成年人子女丙、丁二人之父甲將母乙殺死後,入監│
          │  │      服刑,應認甲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丙、丁之權利義│
          │  │      務,其母又已死亡,依上開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
          │  │      之法定監護人,即當然為丙之監護人,無待法院裁判(司│
          │  │      法院第 16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準此,依│
          │  │      題示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其未成子女丙、丁申請遺屬│
          │  │      補償金,其代理權自有欠缺,應命補正,改由丙、丁之監│
          │  │      護人代理申請,並以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為考量,依民│
          │  │      法第 1103 條第 1  項規定由監護人為財產管理或依犯罪│
          │  │      被害人保護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
          │  │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