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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8:5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233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於解散後且未經合法完結清算之前,因其法人人格並未
消滅,因此,公司之負責人仍依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規定,負有報
告財產及履行債務…等義務
主    旨:有關已辦理解散清算公司之行政執行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9 年 5  月 13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25829 號函。
          二、旨揭疑義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案經交據本部行政執行署
              99  年 5  月 20 日行執一字第 0990003747 號函復略以,法人人格
              之消滅,依民法、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均以完成合法清算為前提,如
              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最高行政法院多次判決在案(最高行政法院 8
              9 年度判字第 3354 號、96  年度判字第 1843 號、97  年度判字第
              641 號、第 997  號判決參照)。而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涉及其
              執行當事人能力存在與否,故行政執行處亦得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以
              認定公司有無完成合法清算,均非逕以公司業經法院就清算完結准予
              備查即認定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本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
              會第 54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次按公司之負責人依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第 24 條第 4  款、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
              第 2  項第 4  款規定而負有報告財產及履行債務等義務,但非執行
              名義上之債務人,不能對其本身之財產執行。此因公司之負責人,對
              公司債務之履行,有直接或間接之決定權,並有以公司之財產為公司
              清償債務之權責,乃公司履行義務之實際負責人,為使債權人之合法
              權益,獲得充分之保,公司負責人自應遵守義務人履行債務有關規定
              (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4  年 9  月修正版,第 264  頁參照
              )。準此,股份有限公司於解散後未經合法完結清算之前,其法人人
              格並未消滅,負責人仍依法負有前開相關義務。
          四、檢附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兼復貴署 99 年 5  月 20 日行執一字第 0990003747 
          號函)、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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