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大樓重建工程保留款之動支,應依震災重建基金會與該大樓自組之更
新會所簽訂之融資合約約定辦理,而該大樓自組之更新會與承攬營造公司
兩造間之爭議,則應依約應由該大樓自組之更新會與借款人兩者自行處理
解決,至於該疑義所涉及合約條款之解釋問題,應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洽詢
相關單位協助釐清相關文件後,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台北市○○大樓重建工程保留款動支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99 年 3 月 3 日營署更字第 0990008157 號及同年 1
月 20 日營署更字第 0990002381 號函。
二、依函送資料所示:台北市○○大樓重建工程係由○○大樓住戶自組都
市更新會(簡稱更新會)辦理重建,於 92 年 10 月向財團法人 921
震災重建基金會(簡稱 921 基金會)申請「重建融資」。921 基金
會訂定「臨門方案作業要點」(簡稱臨門要點),作為協助受災戶以
都市更新方式進行災後重建之依據,該基金會並與更新會及○○大樓
住戶間,訂有「重建融資及不動產購買合約」(來函附件四,簡稱融
資合約)。嗣因內政部 96 年 8 月 30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5686
號函示,原 921 基金會與更新會、建築經理公司及管理銀行所簽訂
之委任契約,其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貴署承接,並以換文方式,
完成合約之修訂,該基金會已移撥本案重建工程未動支之建築融資資
金。復依臨門要點第 19 條第 7 款規定:「若協助標的與工程承攬
人發生糾紛,更新會或申請者、借款人應於協助標的移轉登記前解決
之。」(融資合約第 22 條第 2 款參照。)準此,本件工程保留款
之動支,應依融資合約約定辦理,至來函所提更新會與承攬營造公司
間之爭議,依約應由更新會、借款人自行處理解決,合先敘明。
三、按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
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故民法上抵銷之效力,係於一方對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而後
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換言
之,抵銷乃主張抵銷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且僅以意思表示
為已足,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亦不論在訴訟上或訴訟外,均得為
之(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司法院 73 年 1
0 月 4 日廳民一字第 752 號函參照)。本重建案遭解約之工程承
攬人,更新會均曾去函主張以承攬人應負之違約金債務,與更新會應
付之承攬報酬相抵銷,揆諸前開說明,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
為抵銷時,按抵銷數額而消滅。
四、次按融資合約前言載明,921 基金會同意依臨門要點提供重建融資。
該合約第 3 條及臨門要點第 13 條規定,融資款項之撥付方式,係
於更新會提出首次動用申請,並經管理銀行審核後,由 921 基金會
依管理銀行之書面通知,一次匯入 921 基金會專戶,而後由管理銀
行於更新會提出動用(含首次)申請,並經審核後,轉撥給更新會指
定之更新重建計畫工程承攬商或材料供應商。本件重建工程保留款之
動支,應注意下列合約約定:
(一)依上開合約約定,重建融資係轉撥給指定之重建計畫工程承攬商或
材料供應商。
(二)臨門要點第 8 條第 2 款規定,重建費用之計算包括更新後所有
權人應負擔之重建工程費用,該工程費用應扣除賠償、營建工程價
款差額等折減金額,從而重建費用如因廠商違約經扣減逾期罰款,
實際支出減少時,重建融資金額依上揭合約規定究應相對減少,抑
或仍維持融資合約第 1 條之暫列金額為準,非無疑義。
(三)臨門要點第 20 條規定:「更新會應於更新重建計畫建物取得使用
執照後,立即通知管理銀行,由管理銀行發函通知借款人辦理重建
貸款融資及自備款融資之清償。借款人應自管理銀行通知日起算 3
個月內清償全部重建融資及利息。」準此,該等建物取得使用執照
時,管理銀行既應通知借款人(各住戶)清償全部融資,斯時 921
基金會(貴署)是否仍有繼續提供重建融資之義務?
五、綜上所述,函詢疑義涉及合約條款之解釋問題,請貴署參考前開說明
,洽管理銀行協助釐清,並查明本融資案相關文件後,本於職權依法
自行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