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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132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少年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於刑事部
分因涉少年事件處理法而受保護管束處分之情形,因非行政罰法第 26 條
第 2  項所列之類型,自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以不得併為裁處行政罰為原
則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少年因涉少年事件處理法而受保護管束處分者,是否有行
          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23 日交路字第 0990022988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因一行為同時
              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僅於「經不起訴處分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之情形,行政機關始得
              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從而,來函所詢少年之一行為同
              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於刑事部分因涉少年事件
              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而受保護管束處分之情形,因非本法第 2
              6 條第 2  項所列之類型,自應適用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以
              不得併為裁處行政罰為原則。惟縱屬依少事法為不付審理之裁定,而
              得對少年之同一行為裁處行政罰,仍應注意本法第 9  條有關限制責
              任能力人或無責任能力人得減輕或不予處罰之規定,併予敘明。
          三、至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受保護處分之裁定僅以宣示筆錄代之
              者,是否已達裁定確定之效力疑義部分,事涉司法院職掌, 貴部既
              另函詢該院,建請參酌該院意見卓處。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