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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908016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對於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 3、4 級毒品之替代役役男,雖經
轉介專業藥癮戒治醫院諮商,但既經警察局裁處接受講習,仍須依毒品危
害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講習辦法之規定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主    旨:關於貴署所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相關實務問題乙則,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9 年 3  月 8  日役署管字第 0995001799 號函。
          二、行政處分經依法作成後有其實質存續力,除非以法定之救濟途徑(如
              訴願、行政訴訟)加以變更或撤銷,就其內容對相對人、關係人及原
              處分機關均發生拘束力。因此本件貴署所述情形,施用第 3、4 級毒
              品之替代役役男,既經警察局裁處接受講習,雖經轉介專業藥癮戒治
              醫院諮商,仍須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講習辦法(下稱本
              辦法)」之規定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正    本:內政部役政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