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對於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 3、4 級毒品之替代役役男,雖經
轉介專業藥癮戒治醫院諮商,但既經警察局裁處接受講習,仍須依毒品危
害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講習辦法之規定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主 旨:關於貴署所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相關實務問題乙則,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9 年 3 月 8 日役署管字第 0995001799 號函。
二、行政處分經依法作成後有其實質存續力,除非以法定之救濟途徑(如
訴願、行政訴訟)加以變更或撤銷,就其內容對相對人、關係人及原
處分機關均發生拘束力。因此本件貴署所述情形,施用第 3、4 級毒
品之替代役役男,既經警察局裁處接受講習,雖經轉介專業藥癮戒治
醫院諮商,仍須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講習辦法(下稱本
辦法)」之規定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正 本:內政部役政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