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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9:3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047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要  旨:
關於各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而言,因此,如星期
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
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適用之疑義
主    旨:貴局函詢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於星期六為政府公告應
          補行上班日者,應如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1  月 27 日智法字第 0991860005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
              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上開規定,係參仿民法第
              122 條規定,又民法第 122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因上開國定假日
              或休息日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付,統一規定以其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
              次日代之,故上開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
              。準此,如星期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
              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之
              適用(本部 95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50022148 號函參照)。
正    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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