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990030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雖律師不得兼任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之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
人員,但民選之村(里)長既屬無給職之職務,且地方制度法之亦未規定
其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之適用對象,因此,律師兼任民選之村
(里)長之職務,毋需受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之拘束
主    旨:台端就律師兼任民選村(里)長,於適用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時所生疑義
          ,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9 年 1  月 14 日信律字第 09900100141  號函。
          二、按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律師法第 31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稱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係指受有俸給之文武
              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三、次按銓敘部 89 年 7  月 17 日以 89 法一字第 1921810  號函釋民
              選村(里)長既屬無給職,且地方制度法亦未規定其適用公務員服務
              法,故非同法第 24 條規定之適用對象,因此,台端所詢律師得否兼
              任民選村(里)長,自毋需受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之拘束。
正    本:林○○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一股)、本部
          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