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避免於發還案款時,發生損及義務人權益之情事,因此,建議法務部行
政執行處於認定有無依義務人同意之帳號辦理電匯解款作業時,仍應綜合
衡酌具體個案相關情事,本於職權依法審慎妥善處理之
主 旨:有關貴處陳報「商討執行案款土銀電匯轉解作業流程會議紀錄」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8 年 4 月 14 日北執秘字第 0980500255 號函。
二、按義務人僅於滯欠金額範圍內負擔繳納義務,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義
務人財產時,應注意不得超額執行。倘因變賣義務人股票而有應發還
之案款,應即通知義務人領取,義務人如有遲延受領之情形,應辦理
提存(民法第 326 條規定參照)。縱為落實便民措施,減少義務人
往返領取之勞費,亦應依義務人陳報之匯款帳戶,辦理電匯轉解作業
,較為允當。又「知悉」,並不等同於「同意」,某人知悉某項事實
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能否視為同意或默示同意,仍須以該人是否有某
項舉動,足以推知其有同意之意思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95 年度
台上字第 2952 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
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
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外,
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762 號判例意旨
參照)。且應發還之案款,如以電匯匯寄義務人帳戶,銀行將收匯費
;券商查報之銀行帳戶是否為靜止戶或有無錯誤,及其名義所有人(
人頭帳戶)有時與實際所有人未必相符。從而,為避免於發還案款時
,發生損及義務人權益情事,故請貴處於認定有無依義務人同意之帳
號辦理電匯解款作業時,仍應綜合衡酌具體個案相關情事,本於職權
依法審慎妥處。至於貴處應發還之案款尚不足支應提存費用而無法辦
理提存,該應發還之案款應如何處理乙事,貴處宜先自行研討解決,
如涉及法律疑義,亦宜另擬具提案(含法律見解爭議、貴處擬採法律
意見及相關依據等)送署處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