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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800023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
金錢義務案件之義務人,如足資識別為 A  公司,該移送機關雖將已解任
之人誤載為該公司之代表人,似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主    旨:貴處所詢執行名義送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8 年 4  月 2  日北執秘字第 0980500238 號函。
          二、旨揭疑義略為:移送機關之執行名義(非稅案件)相對人及送達回執
              應受送達人均記載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及前代表人
              某甲,如 A  公司確已收受執行名義,該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成立並生
              效。本署研議意見,分述如下:
          (一)有關行政處分效力部分
                按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處分相對人如係法人,應記載法人之名
                稱及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等,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
                第 1  款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處分如漏未記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個
                人資料,是否影響該處分之效力,則應視其是否因而影響行政處分
                相對人身分之認定,如不致有識別之錯誤,似尚不致影響行政處分
                之效力(法務部 90 年 8  月 20 日(90)法律決字第 029280 號
                函參照),準此,本件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義務人,如足資識別為
                A 公司,移送機關雖將已解任之某甲誤載為 A  公司之代表人,似
                不致影響系爭行政處分之效力。
          (二)有關行政處分送達部分
                本件移送機關將行政處分及送達回執有關 A  公司之代表人部分,
                雖均記載為已解任之某甲,如 A  公司確已收受系爭執行名義,且
                未對送達是否合法有所爭執,似難認系爭行政處分對 A  公司不生
                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340-341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141-1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