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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9:5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760004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為促使各行政執行處於行政執行期間屆滿前,加速清理特專案件之結案數
量,並期發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復核制度應有之功能,各行政執行處報請
本署復核案件之金額,一律提高為移送金額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之特
專案件,至於,未達 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毋庸報本署復核外,應
由各處依法本於職權妥為處理,並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派員督導或業務檢
查,以協助處各處正確、妥適執行之
主    旨:修正「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第 11 次業務會報(七、主席裁
              示 4)及第 13 次業務會報(八、主席裁示 7)辦理。
          二、為促使各處於行政執行期間屆滿前,加速清理特專案件之結案數量,
              並期發揮本署復核制度應有之功能,爰修正「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
              施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各處報請本署復核案件之金額,一
              律(不分復核案件種類)提高為移送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以上之特專案件。從而,自本次修正生效日(97  年 10 月 30 日)
              起,移送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始須送署復核。復為精
              簡、效率及程序從新計,於本次修正生效日起,新收或未結之復核案
              件,如為移送金額未達 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應由各處依法本
              於職權妥為處理,本署復核案件承辦人得依本次修正規定予以簽結或
              由各處來文撤回復核案件之申請。至於毋庸報請本署復核之特專案件
              ,本署為協助各處正確、妥適執行,仍得派員督導或業務檢查。
          三、檢附「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 2  點修正規定」、「行政執
              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 2  點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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