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勞工保險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各項罰鍰案件
,移送書內之行政處分之確定日,因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行政
法規均未設有明文規定,僅上開法律有行政救濟期間之規定,因此,如受
處分人未於該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者,行政處分即告確定之
主 旨:有關勞工保險局移送本署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各項罰鍰案件,移送書內之
行政處分確定日應如何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97 年 12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44622 號函轉貴會
97 年 11 月 2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031991 號書函暨附件辦理。
二、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
限期履行之文書所訂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
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行政執
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行政處分確定日之認定涉及執行
期間之起訖,本署各行政執行處自應予以審查,合先敘明。
三、有關行政處分之確定日期,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行政法規
均未設有明文規定,僅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有行政救濟期
間之規定,如受處分人未於該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者,行政處分即告
確定。是行政處分於行政救濟期間屆滿而未提起行政救濟即告確定;
至於確定時點,司法實務係計算至救濟期間屆滿日下午 12 時確定(
最高法院 23 年抗字第 3247 號判例、司法院 76 年 10 月 16 日《
76》秘台廳《一》字第 01854 號函、司法院 78 年 7 月 15 日《
78》廳民一字第 778 號函參照)。
四、檢附最高法院 23 年抗字第 3247 號判例、司法院 76 年 10 月 16
日《76》秘台廳《一》字第 01854 號函、司法院 78 年 7 月 15
日《78》廳民一字第 778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