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積欠租金及水電費,經公文
通知攤商限期繳納,攤商未能於限期內繳納,因此情形屬於私法之權利義
務關係,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主 旨:有關 貴所函詢「本所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積欠租金及水電費,經公文
通知限期繳納,攤商未能於限期內繳納,是否可以移送執行?」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5 年 7 月 26 日中市市管字第0950039929號函。
二、查 貴所所詢旨揭法律問題,業經本署於 96 年 5 月 1 日召開法
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4 次會議提案討論,並決議:「本件提案情
形屬於私法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三、檢附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4 次會議紀錄關於旨揭法律問題
之決議(節錄本)乙份供參。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84 次會議紀錄(節本)
時間:民國 96 年 5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
地點:本署會議室
主席:林署長朝松 記錄:何慧如
出席:楊委員與齡、曾委員華松、陳委員愛娥、林委員克昌、楊委員順成
、王委員惠宗、呂委員玉琴、林委員淑華、王委員玠琛、張委員鈺
旋、蔡委員日昇
請假:林委員秀蓮
列席:張執行秘書銘珠、賴行政執行官明秀、林行政執行官品元、鍾行政
執行官志正、陳行政執行官碧嬌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宣讀本會第 83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備查。
三、討論事項:
(二)提案二:桃園縣中壢市公所依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公告該
市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攤位招租,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分配攤位、簽
訂租賃契約並至法院辦理公證,玆因攤商未依契約約定繳納租金、
清掃費及水電費等費用,經該市公所發函攤商限期繳納積欠之租金
及費用,逾期未繳納,是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發言要點(略)
2.決議:
採乙說,本件提案情形屬於私法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得移送行政執
行處執行。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下午 5 時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