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國人積欠駐外館處之相關急難救助費用,係以私法契約規範借雙方之
權利義務,性質上為私法上之金錢借貸關係,非屬行政執行之範疇,借用
人如不依契約返還借款時,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主 旨:檢送法務部就外交部函詢關於國人積欠駐外館處之相關急難救助費用之法
律意見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96 年 5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60017021 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前揭函略稱:有關國人在國外因緊急困難事件向駐外館處借款
,購買返台機票及候機期間基本生活費用,係以書立「金錢借貸契約
書」之方式為之,契約書第 3 點並載有「合意管轄約款:本契約如
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準此
,前開急難救助之借款,係以私法契約規範借貸雙方之權利義務,性
質上為私法上之金錢借貸關係,非屬行政執行之範疇,借用人如不依
約返還借款時,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三、檢附法務部 96 年 5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60017021 號函影本乙份
。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律字第 0960017021 號
主 旨:關於國人積欠駐外館處之相關急難救助費用,請本部行政執行署協助催繳
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4 月 30 日部授領三字第 0967000023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因此,得為行
政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指人民對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等)所負擔之公法上金錢給義務(林鍚堯著「論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名義」第 828 頁,收錄於台灣行政
法學會主編「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參照),如非屬行政法關
係金錢給付義務,則不屬於行政執行之範疇。有關國人在國外因緊急
困難事件向駐外館處借款,購買返台機票及候機期間基本生活費用,
係以書立「金錢借貸契約書」之方式為之,契約書第 3 點並載有「
管轄約款:本契約如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準此,前開急難救助之借款,係以私法契約規範借貸
雙方之權利義務,性質上為私法上之金錢借貸關係,非屬行政執行之
範疇,借用人如不依契約返還借款時,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正 本:外交部
副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