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所為之
行政處分,除有無效、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
繼續存在,而受處分人如認該處分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自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以為救濟之
主 旨:有關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處分本部所屬機關、人員科處罰
鍰乙事,應依說明一、二處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
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
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第 1
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
力繼續存在。(第 3 項)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第 4
項)」;又訴願法第 1 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
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 3 條復規定:「本法所
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
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準此,三
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真調會)對本部所屬機
關、人員所為之行政處分,除有無效、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
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受處分人如認該處分有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自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以為救濟。
二、至如真調會將前開裁處罰鍰之行政處分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
執行處執行,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 319 槍擊事件真
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行使調查權協調聯繫要點」第 5 點第 8 款
規定:「依真調會條例第 8 條之 2 第 4 項移送之罰鍰執行案件
,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以立法院名義移送,始為合法;未經立法院院
會決議或未以立法院名義移送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應予以拒絕。移送程序雖合法,但其實質內容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3
25 號解釋、釋字第 585 號解釋或本要點情事者,亦應予以拒絕;
如有疑義,應依第 4 點報請辦理,並於處理前暫緩執行。」亦已明
定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