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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36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
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均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因此,各機關間如就行使職權
或適用命令,有無違憲或其見解不同時,宜循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
主    旨:貴屬臺灣臺北看守所所詢「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再度來
          函擬約詢在押被告陳○○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臺灣臺北看守所所 95 年 8  月 25 日北所總字第 0950011021 號
              函。
          二、行政院為因應立法院三一九真相調查委員會(下稱真調會)依「三一
              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下稱 319  真調會條例)行使調
              查權,訂頒「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 319  槍擊事件真相調
              查特別委員條例行使調查權協調聯繫要點」,本部暨所屬機關均隸屬
              行政院,自應遵守上開要點規定辦理貴會函請有關配合事項。
          三、總統雖依法公布 319  真調條例修正案,惟批示「本條例部分條文容
              有違憲之重大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俾符合憲政法理。」行
              政院訂頒上開要點之基本立場,係為嚴格遵守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
              及釋字第 325  號解釋之內容,此參該要點第 2  點規定甚明。
          四、「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來函指摘該要點相關規定不
              合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及釋字第 325  號解釋之意旨,而有違憲之
              虞,此縱存有不同見解。惟按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
              法院解釋之。憲法第 171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中央機關或地
              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
              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又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
              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
              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均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7  條亦分別規定。故機關間如
              就行使職權或適用命令,有無違憲見解不同,似宜循求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解釋。
          五、綜上所述,「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在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就本案爭點進行釋憲解釋前,自難僅以機關自身立場或見解,遽
              予指摘前揭要點之無效性。
          六、檢送行政院秘書長院臺法字第 0950089314 號函電子公文,請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10-12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9-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