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因故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
行政執行處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納稅義務人仍不得撤回該執行之
主 旨:有關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本署所
屬行政執行處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移送機關可否撤回執行疑義乙案,
業經財政部函釋在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財政部 94 年 8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48190 號函副本辦
理。
二、查前揭疑義業經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9 次會議討論並獲致
決議:「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之『繳納半數稅額』應係指納稅義務人
自行繳納之情形」,核與財政部上開函釋見解相符,檢附該會議紀錄
及財政部上開函影本各乙份。
附件 一:財政部 函
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5 日
台財稅字第 09404548190 號
主 旨:所報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
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可否撤回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3 年 11 月 12 日中區國稅徵字第 0930056392 號函。
二、查本部 81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810858591 號函規定,納稅
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
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該函所稱「經移
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
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
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附件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函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行執一字第 0916001601 號
主 旨:貴處函詢關於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
訴願,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如嗣經強制執行其存款、租金或
查封、拍賣其動產、不動產等所得款項已逾應納稅額之半數時,執行機關
得否參照財政部 81 年 11 月 5 日臺財稅字第 810858591 號函釋意旨
,准許移送機關撤回強制執行之申請,並撤銷已逾應納稅額半數之其他款
項之扣押或查封等執行命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1 年 10 月 8 日北執禮字第 0910700216 號函。
二、檢送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91 年 12 月 13 日第 29 次會議紀
錄關於提案一決議部分(含附件)乙份。至具體個案應如何處理,貴
處仍應本諸權責依法妥慎為之。
附件 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9 次會議
提案一:
(一)納稅義務人雖依法提起訴願,惟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
,稅捐稽徵機關乃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嗣經依法強制執行義務人
財產獲償金額已達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扣押義務人財產之金額已逾應
納稅額之半數,則移送機關得否因此而撤回逾應納稅額半數部分之
執行?
(二)行政執行處認移送機關之撤回執行原因違法或不當時,得否不准移
送機關之撤回?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
(1)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之「繳納半數稅額」應係指納稅義務人自
行繳納之情形,此部分意見函請財政部參考,並建議財政部,
就稅捐稽徵法第 40 條之「不當」情形具體界定,加強內部控
管機制,以避免違法或不當撤回執行之情事發生。
(2)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規定,若移送機關於執行終
結前撤回執行,行政執行處就其撤回執行原因有無違法或不當
,並無審認判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