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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431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 1064 條之準正要件規定,準正效力所及之子女包括已經認領之
子女,且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所發生效力,因此當事人於光復後招贅結婚
,則其於結婚前所生之子女,即適用民法第 1064 條規定之,不論其是否
業經認領,均因準正而視為其婚生子女
主    旨:林○藤君申請更正呂陳○珠女士出生別「七女」為「九女」一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0 月 8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80060415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64 條規定,準正之要件有二:(一)須有血統上之父母
              子女關係,(二)須生父與生母結婚(最高法院 83 年 5  月 6  日
              台上字第 117  號判決參照)。準正效力所及之子女包括已經認領之
              子女(高鳳仙著「親屬法理論與實務」,2008  年最新版,頁 303  
              參照);至於準正之效力,依通說,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發生效力(
              郭振恭、黃宗樂、陳棋炎合著「民法親屬新論」,97  年 1  月修訂
              第七版,頁 290–291 參照)。本案若查當事人陳○與林王○確於光
              復後招贅結婚者,則其於結婚前所生之子女,即有依民法第 1064 條
              之適用,不論其是否業經認領,均因準正而視為婚生子女。
          三、至於旨揭函詢出生別排序及其需否配合民法招贅婚之廢除而予修正,
              屬戶籍登記實務,請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