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民法第 1064 條之準正要件規定,準正效力所及之子女包括已經認領之
子女,且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所發生效力,因此當事人於光復後招贅結婚
,則其於結婚前所生之子女,即適用民法第 1064 條規定之,不論其是否
業經認領,均因準正而視為其婚生子女
主 旨:林○藤君申請更正呂陳○珠女士出生別「七女」為「九女」一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0 月 8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80060415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64 條規定,準正之要件有二:(一)須有血統上之父母
子女關係,(二)須生父與生母結婚(最高法院 83 年 5 月 6 日
台上字第 117 號判決參照)。準正效力所及之子女包括已經認領之
子女(高鳳仙著「親屬法理論與實務」,2008 年最新版,頁 303
參照);至於準正之效力,依通說,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發生效力(
郭振恭、黃宗樂、陳棋炎合著「民法親屬新論」,97 年 1 月修訂
第七版,頁 290–291 參照)。本案若查當事人陳○與林王○確於光
復後招贅結婚者,則其於結婚前所生之子女,即有依民法第 1064 條
之適用,不論其是否業經認領,均因準正而視為婚生子女。
三、至於旨揭函詢出生別排序及其需否配合民法招贅婚之廢除而予修正,
屬戶籍登記實務,請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