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未休假加班費之請領係公法上請求權亦是單純之福利措施?應請內政
部本於權責審認或徵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意見,若屬公法上之請求權,
請參酌二、三之說明,依具體個案情形審酌
主 旨:有關臺中市警察局巡官等 4 人因故停職復職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其停職前尚未請領之未休假加班費得否補發疑義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5 月 27 日內授警字第 0980096268 號函。
二、本件據以請領未休假加班費係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
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後段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該未休假加班費之請領究係公法上請求權或是單純之福利措施?建請
貴部本於權責審認或徵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意見。
三、次按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此規定於公法上之請求權亦類推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解
釋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524 號判決參照),至所謂
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 6
3 年台上字第 1885 號判例參照),其係依客觀情事定其請求權可得
行使之時間,並不以請求權人主觀之認識為必要(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裁字第 2046 號裁定參照)。故本件申請補發未請領之未休假加
班費乙事,若屬公法上請求權,請參酌上開說明,依具體個案情形審
酌未休假加班費之請領是否因停職而影響其行使等情事,本於權責審
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