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01 17:2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38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要  旨:
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政見參加投標罪,自應依相關規定處罰。至
於處罰後得否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處行政罰乙
節,應視相對人及行為是否皆為同一而定。若均為同一,則不應再依營造
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但仍得廢止其許可
主    旨:有關○○營造有限公司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借牌之事實處
          罰在案,得否再依營造業法處罰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10 月 9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153405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
              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
              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
              處之。」其立法意旨係認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者,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
              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再處行政罰之必
              要,且刑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故
              應予優先適用。惟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
              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三、本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借牌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349  號刑事判決確定,以其公司代表
              人郭○○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罪,國○公司應依
              同法第 92 條規定,處以同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之罰金新臺幣
              25  萬元在案。有關得否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裁處行政罰乙節,應視依營造業法上開規定裁處行政罰之相對人與
              依政府採購法處以刑罰之相對人是否同一及是否為同一行為而定。查
              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
              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二、將
              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作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與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
              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亦同。」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由上開規定以觀,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作手冊交由他人使
              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與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容許他人
              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二者之行為似屬相同,準此,本件○
              ○公司違法借牌事實,業經法院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處以刑罰
              ,則依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對該公司裁處罰鍰,但仍得依同條項規定廢止其許可(其他種
              類行政罰)。
          四、末查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上開規定之適用,
              係以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惟查本件廠商(營造
              業者)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政府採購法)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營造業法),並無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