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3:3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4 日
要  旨:
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原處分或決
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執行法第
九條第三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原處分之執行
,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至於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
三項但書固規定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惟本件異議
人僅泛稱其已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法院未裁決前,即對異議人執行,勢
將肇致異議人權益受損,請求在行政法院判決前,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云云
,經核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認執行機關有停止本件執行之必要情形,是執
行機關審認異議人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於法尚無不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141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林○○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處罰鍰行政執行事件,對於本署台中行政執行
處九十年度廢罰執字第○○○○一三九七號執行案件之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情事
,向執行機關本署台中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
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處分機關雲林縣二崙鄉公所移請執行之依據,乃該所八十九
年八月三十日二鄉清字第○○九號處分通知單處罰鍰之處分,異議人以該處分違法,
因其承租之雲林縣二崙鄉港后段○○號土地,遭他人傾倒有毒廢溶劑,與其無涉,異
議人已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現在台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
三○一號審理中,有該行政訴訟起訴書狀影本可證,本件既已至行政訴訟,在行政法
院未裁決前,即對異議人執行,勢將肇致異議人權益受損,爰請求在行政法院判決前
,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云云。
    理    由
一、本件雲林縣二崙鄉公所(下稱移送機關)以異議人逾期未繳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所處罰鍰新臺幣一五○、○○○元為由,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檢具移送書等
    資料,移送本署台中行政執行處(下稱台中處)執行,嗣台中處對異議人寄送傳
    繳通知,異議人即向台中處聲明異議。
二、按異議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
    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
    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應依執行名義之內容
    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
    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本件異議人檢附之行政
    訴訟理由書狀,主張其係向陳○道承租雲林縣二崙鄉港后段○○號土地,該土地
    遭他人傾倒有毒廢溶劑,與其無涉,原處分未查明事實云云,核屬異議人就移送
    機關應否對其科處罰鍰之實體上爭議,揆諸首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台中處及
    本署對該實體爭議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前揭理由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三、復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原處分或決定之
    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
    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原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聲明
    異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至於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固規定執行機關
    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惟本件異議人僅泛稱其已提起行政訴訟,在
    行政法院未裁決前,即對異議人執行,勢將肇致異議人權益受損,請求在行政法
    院判決前,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云云,經核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認台中處有停止本
    件執行之必要情形,是台中處審認異議人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於法尚無不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4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464-467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