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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4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按義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之總擔保,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債權人對於義務
人之財產,有選擇執行之請求權,義務人不得指定應以何種財產充償(最
高法院十九年度抗字第八一三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八一號解釋參照
)。查異議人對第三人之履約保證金債權,係義務人之財產,法律並無不
得執行之限制,執行機關對異議人之該履約保證金債權核發執行命令,揆
諸首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129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環保回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違反水土保持法所處罰鍰行政執行事件,不服本署台北行政執行處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執子九十年罰執字第八三一七號執行命令,經向執行
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環保回收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因承包台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之業務,而有履約保證金(押標金)新台幣六十萬元迄未發還,現為執行機關所
扣押,該款於業務結束時,理應發還給異議人,其與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對異議人所為
之罰鍰處分不相干,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可另覓尋其他方法就其罰鍰處分取償,況且上
開罰鍰處分案件,現正在訴願中,而尚未定案,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應不得請求執行機
關扣押上開履約保証金云云。
    理    由
一、按義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之總擔保,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債權人對於義務人之財
    產,有選擇執行之請求權,義務人不得指定應以何種財產充償(最高法院十九年
    度抗字第八一三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八一號解釋參照)。查異議人對台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上開履約保證金債權,係義務人之財產,該履約保証金債權
    雖與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對異議人所為之罰鍰處分不相干,惟法律並無不得執行之
    限制,移送機關台北市政府請求執行機關扣押異議人之上開履約保証金債權,台
    北行政執行處因而對異議人之該履約保證金債權核發上開執行命令,揆諸首開說
    明,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主張移送機關不得請求執行機關扣押該財產等語,應
    無理由。
二、次按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訴願法第九
    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異議人對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之罰鍰處分,現雖正在訴
    願中,而尚未定案,惟其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並未依職權停止執行,
    依首開訴願法之規定,其並不能因異議人有提起訴願即當然停止執行,故異議人
    主張其對上開罰鍰處分,現正在訴願中,而尚未定案,應不得執行等語,亦無理
    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7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432-4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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