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釋檢察機關辦理 98 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及其附
件
主 旨:檢察機關辦理 98 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如說明二
,請自即日起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 98 年 8 月 15 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檢察長召集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等檢察機關「研商 88 水災死亡案件核發死亡證明書會
議」結論及本部 98 年 8 月 16 日、20 日「研商 98 年莫拉克颱
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會議」決議辦理。
二、檢察機關辦理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如下
:
(一)本程序以因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失蹤,而檢察機關無法進行司法相
驗者為限。
(二)檢察機關自即日起,得依莫拉克颱風失蹤人之應為繼承之人(民法
第 1138 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之順位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
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言詞或書面之聲請,開始為失蹤人是否死
亡之調查。
(三)檢察機關經踐行人證、書(物)證或相關之鑑定或勘驗等詳實調查
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即應核發死亡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四)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同一災區地
點之失蹤人,推定為同一時間死亡,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五)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於死亡原因欄下加註:「本件死者係
民國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經政府及民間全力搜尋,且經
檢察機關為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
體,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
(六)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載明死者之家屬領取死亡證明書後,
應儘速向各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再憑戶政機關所核發之死亡除
戶戶籍謄本向相關機關申請各項補助、辦理保險或撫卹等事宜。
(七)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說明二、(二)之聲請人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
(八)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
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
(九)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640 條之規定。
(十)檢察機關應設立單一諮詢窗口,以解答民眾詢問處理相驗及核發死
亡證明書等事項。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
副 本: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社會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教育部、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銓敘部、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
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