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海關緝私條例第 16 條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之適用疑
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8 年 7 月 10 日警署檢字第 0980111405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
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海關緝私
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
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因海關緝私條例前開規定對請求職務協助之
費用負擔、拒絕事由及被請求機關拒絕協助時之處理方式等事項均未
有規定,則仍有本法第 19 條有關職務協助規定之適用。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